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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检方作出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6-04-11 05:02 浏览:

在校学生犯盗窃罪 追踪帮教见成效
安陆检方作出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近日,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小戎(化名)和小冉(化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对考验期满的附条件不起诉人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2月,该院公诉科在办理小戎和小冉涉嫌盗窃罪一案时查明,两人为在校学生,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虽触犯刑律,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充分征询小戎和小冉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和学校意见后,2015年4月27日,该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对小戎和小冉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决定作出后,该院承办检察官对二人进行了追踪帮教,分别联合社区、学校、家长签订了帮教责任书,对他们的学习情况和日常生活进行跟踪考察,共同进行帮教和监管。在考验期内,二人每月上交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的总结。承办检察官除了定期谈心以外,还通过组织公益劳动等活动强化帮教效果,促使二人内心真正悔改。
  在宣布对小戎和小冉不起诉决定的当天,安陆市关工委副主任陈光德,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任晋红与两个年轻人面对面地恳谈,语重心长地叮嘱二人要把握好改过自新的机会,轻装上阵,好好学习,全力迎接2016年高考。二人当场表示,一定会放下思想包袱,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学习,将来更好的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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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年龄、一贯表现及其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期限内履行了相应义务,并且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