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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社会停车场可向市民售车位 产权期限不超40年

时间:2020-10-01 17:36 浏览:

  昨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30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的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办法规定,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鼓励引导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办法规定,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可销售的泊位指标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