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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给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定“管家”

时间:2020-08-09 05:39 浏览:

三峡晚报讯(全媒记者闫承敏)8月4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宜昌城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并颁布实施,对城市道路、桥隧(含通道、天桥等)、公园和山体绿化、广场、公交场站、公共给排水、燃气、强弱电、综合管廊、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设施、路灯、消火栓等指定了“管家”。对建设单位应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接管而未接管的,都将追责。

根据办法,市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主道及匝道、城市市政道路车行桥梁隧道、垃圾处理设施、垃圾中转设施(含西陵区、点军区、宜昌高新区)等移交及后续管理工作。区级城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其他市政道路、环卫设施移交及后续管理工作。市园林部门负责市本级应接管园林设施移交及后续管理工作,协调市、区两级园林部门接管任务和区域划分。市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设施移交及后续管理工作。各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消火栓移交及后续管理工作。

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路灯设施移交及后续管理,宜昌交旅发展集团负责公交场站移交及后续管理,宜昌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管沟、电力线缆、电力井盖等电力设施移交及后续管理,城区燃气供水企业负责所属燃气供水设施移交及后续管理,弱电管沟、检查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移交及后续管理。

该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接管单位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单位移交接管工作直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因延迟移交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