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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工伤赔偿追讨难?

时间:2020-06-02 16:26 浏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高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次年1月,高某在外出送货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手臂骨折。虽然肇事方赔偿了高某的医疗费,但A公司对此事不管不问,病休三个月期间,高某一直未接到A公司的上班通知,工资也已停发。

2017年,高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12月,高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事后经调查发现,A公司已于2016年9月在工商登记注销。高某遂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的股东吴某、熊某支付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万元。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西陵区法院法官介绍,A公司在注销前未给高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其支付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A公司现已注销,但公司股东吴某、熊某在办理公司注销时隐瞒事实,尚欠员工工伤保险费用,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峡晚报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姚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