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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扬尘污染说“不” 防治不力最高罚款10万元

时间:2020-05-27 13:17 浏览:

三峡晚报讯(全媒记者杜勇 通讯员王晶晶)记者从26日市政府举行的《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未按相关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最高可罚款10万元。市民如果发现违法,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据介绍,《条例》按照扬尘污染类别,结合宜昌实际,重点对建设、装修和拆除工程作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加工、散体物料的储存装卸和运输等活动明确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针对道路扬尘明确相关保洁措施,针对各类裸露土地明确相关绿化、覆盖、铺装等措施。《条例》规定,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装修及拆除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清运及投放建筑垃圾,或堆置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加工矿石、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密闭进行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在贮存或装卸矿石、矿渣、矿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过程中,未按规定密闭贮存或设置严密围挡的、进行装卸作业的、处置废弃料物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停业整治;未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部门。该局表示,将联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全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出重拳”,对违法行为,要严查严处,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据了解,《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