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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

时间:2019-04-29 14:33 浏览:

(记者闫承敏)记者昨悉,宜昌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今年开始启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力争到2020年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国家重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区,饮用水源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历史遗留、责任主体已经消亡且无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规定,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责。市政府是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政府可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