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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19-04-13 09:23 浏览: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定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19年5月1日起,《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规定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规定

2019年5月1日起,未列入《宜昌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禁止在宜生产、销售。

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严禁违反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进行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音响、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2019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不予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规定处置废旧电池,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防盗电子芯片与保险

2019年5月1日前已经进行电动车实名登记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可凭电动车登记卡到上牌点换领号牌和行驶证。《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安装防盗电子芯片,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险种。

自愿购买车辆盗抢险的,应当安装防盗芯片。但可单独购买非机动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车辆盗抢险、非机动车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购买相关事宜可到上牌点、保险公司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