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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小孩在餐馆烫伤谁之过?

时间:2016-03-26 00:15 浏览:

  本报讯 (通讯员汪新元 黄明) 年仅2岁的小孩在餐馆进餐时惨遭烫伤,却遭餐馆拒赔,巨额治疗费没有着落,小孩父母无奈到法院起诉维权。在法官的多方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赔偿款70000元送到了原告的手中。
 

  2015年4月28日下午,年仅 2岁的张天(化名)随家人到汉川城区一餐馆进餐。因小孩年幼,其母遂带小孩在餐馆门前场地喂食,而后小孩在场地玩耍时,不慎落入餐馆的厨师放置在地上的开水铝锅内,造成身体烫伤,面积达45%,花去治疗费用近10万元。
 

  经查明,该餐馆门前场地供行人出入餐馆就餐通行,场地两侧为被告烧菜及堆放烧火炊具及物品所用,烧火设施周围未设置隔栏,亦未采取其他隔离安全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餐馆老板李某作为餐馆的经营业主,应当对在其餐馆内进餐的顾客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其将烧火地点安置于供顾客出入餐馆进餐的通道两侧,且对烧火操作空间未加以隔栏,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已给顾客造成安全隐患,事发时,将装有开水的锅放置在地上,造成客观危险,与小孩张天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但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将其置于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疏于保护,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过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70000元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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