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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出台办法整治“不敢闯、不敢试”

时间:2017-05-20 09:22 浏览:

  【消息】昨从市纪委获悉,《襄阳市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切实解决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闯、不敢试等问题。

  容错纠错适用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破解难题过程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缺乏经验、难以预见而出现工作失误,但又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能及时纠错改正的情形,不作负面评价,或从轻处理、免除相关责任。

  《办法》明确10种情形纳入容错范围,包括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但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和偏差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优质服务,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出现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临时决断、担当作为,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不是主观故意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办法》也明确了不予容错的情形,包括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及上级已经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或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问题的,坚决不予容错;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一律不予容错;因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重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予容错;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失误的,一般不予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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