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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八条规定

时间:2017-02-08 08:19 浏览:

  【消息】日前,市安监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八条规定”。

  “八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方式方法得当、组织程序合法、处置措施得力、检查纪律严明;严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简单粗暴,不顾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盲目执法,不告知企业现场检查方案;严禁“一责了之”,不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严禁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不充分考虑企业违法行为轻重和情节;严禁任性随意处置,不经预警教育直接经济处罚;严禁以权谋私,不遵守廉洁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八条规定的出台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了企业安全发展环境,促进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有序,确保了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襄阳市安监局安全生行政执法八条规定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必须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进行,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检查和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必须履行先检查后备案手续。严禁不按规定擅自随意检查,执法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执法活动开展前必须亮证执法,向企业讲明来意和宣布现场检查方案,做到执法先送法。严禁不与企业沟通直接开展执法监察活动,执法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

  三是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后,必须主动积极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禁不告知企业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时不得简单的“一责了之”。

  四是轻微违法行为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先行下达行政处罚预警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严禁未经预警教育直接作出经济处罚决定。

  五是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5万元以上罚款的经济处罚必须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严禁未经备案审查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是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严禁因企业行使上述权力而加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

  七是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做到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和企业违法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充分,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严禁不经主要领导批准擅自采取强制措施,监管企业不得任性随意采用停水停电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

  八是执法监察必须坚持廉洁、文明、公正、规范执法,严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权谋私以及滥用职权和违反程序的行为发生,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类协会,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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